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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2007-03-24

    (三)质量否决的规定

    (四)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

    (五)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

    (六)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

    (七)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

    (八)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人员培训的管理;

    (十)人员健康的管理;

    (十一)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  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

    (二)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

    (三)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

    (四)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并可追溯。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企业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第十三条  企业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时应有防止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有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且库房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冷库,其面积不得小于3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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