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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2007-03-24

    第十六条  企业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虫、防鼠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八)按质量状态对诊断试剂实行色标管理的设备: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七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企业应配备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车或车载冷藏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 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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