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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医疗诉讼举例倒置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日期:2006-08-19

2.1 实施举证倒置给了医务人员平等的申诉权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复杂的医疗行为牵涉到各种专业。各个患者的机体反应也多种多样,有时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医源性损伤和并发症,是医者力不能及的遗憾。实施举证倒置给了医生平等的申诉权,只要医院能够证明自己严格遵循医疗规章制度,损害是由疾病本身而不是由医院所致,大家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为准绳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以前那种动不动就诉诸武力的方式。如果患者以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借故长期不付药费、不出院,医院同样有起诉病人的权利。从而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避免患方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漫天要价,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等不良行为。

2.2 实施举证倒置,并非一味袒护患方,患方也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提供 患者必须出示挂号、病历、交费单等诊疗手续,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病人为保护隐私、报销等原因,用假名看病,即使受到医疗损害,显然将无法举证与该医院建立的医患合同关系。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医生不必承担法律制裁,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这实际上是对医生的一种保护。

3 从维护社会公正、进步出发,必须实施举证倒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用法律来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并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的特别关注、不断曝光,使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在罪刑法定的法治国家,国家用法律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法律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一直以来,我国一向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要求当事人。但在某些特殊领域中,原告很难做到这一点,他们往往是弱者,无法取证,显失公平,更谈不上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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