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内引用参考文献的标注
文内标注按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 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
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下述3种格式之一标注。
1. 薛社普等[1]指出棉酚从体内排泄缓慢。
2. 麦胶敏感性肠病的发病有3种机制参与[2,4,6]。
3. 间质细胞cAMP含量测定方法见文献[7]。
正文指明原始文献作者姓名时, 序号标注于作者姓名之后(如例1);正文未指明作者或非原始文献作者时, 序号标注于句末(如例2);正文直接述及文献序号时, 不用角码标注(如例3)。
标注应尽可能靠近有关引文。标注写在标点符号之前。如引文在全句之末,其中句号在引号之内,则应标注在引号之外(“……。”[x]);否则应标注在句号之内(“……”[x]。)
图中引用参考文献, 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 标注写在图的说明或注释中, 图中不应出现引文标注。
表中引用参考文献, 按在全文中出现的顺序编号, 在表注中依次标注; 若必须在表身中标注, 可另列一栏并将引文序码置于方括号之中, 以避免与表中其他数字相混淆。
二、 文后参考文献表
文后参考文献表的顺序应按文中引文的顺序依次排列,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不加方括号, 也不用标点, 序号后空一字, 按GB 7714-87要求依次著录。 只有1条参考文献时, 序号写为1。 著录用文字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 数字除版次、 期号、 册次、 页数、 出版年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外, 均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
责任者(个人作者或集体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照录。 责任者超过3位时, 只著录前3位责任者, 其后加“,等”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西文加“,et al”, 日文加“,他”,俄文加“,и д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