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在2004年“全国药监局长会”的时候,有两位省局局长对“药监职责”的一番争论:一位局长认为,药监的工作就是要抓好药品质量就行了,其他的可以少管、甚至不管;另一位局长则认为,药监也要有服务意识,应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现在回头来看,两位局长的看法自然是各有偏颇。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让人看到了药监部门在质量监管和产业调控上的努力,其思想本质开始走向科学、务实(请各位读者先别急着列举地方药监的种种“恶行”,毕竟指导思想和执法实践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对药品注册提高了要求:诸如提高审评审批标准、强化核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抽取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防止企业“样品造假”,种种限制,设立、提高了药品注册的“门槛”,将有力改变创新不够、简单仿制、低水平重复、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具有了很强的治理和政策导向功能。反过来说,真正脚踏实地的创新受到了鼓励和保护。
在药监部门的评审程序上,对创新药物“快速审批”改为“特殊审批”,又是鼓励企业创新的一举。
在药监部门的新药注册管理上,则缩小了新药范围,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才能领取新药证书。对于改造剂型的产品,则要求新剂型必须与原剂型相比较有明显的优势,这将使企业的“剂型创新”更加符合临床需要,降低了患者的用药风险,有利于杜绝“药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药监部门终于明确表示,新药证书和新药生产批件可以两者分离,即可以单独发新药证书,也可以把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合在一起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同,做出不同的决定。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也符合了业内长期呼吁的“委托生产”的呼声:好处有二,一是鼓励研制机构开发研究产品,可以拿研究成果申报新药证书,有了新药证书后,可以去做技术转让,而不必非得自己生产;二,有利于控制企业产能的“膨胀”,从而降低生产设备的闲置率。此条改动虽小,但却有利于新药研发的激活和发展。
药品注册办法的修订以及严格实施,指明了一个更高标准的方向,企业应审时度势,进行快速调整。毕竟,医药产业在经历系列整顿和“反腐风暴”之后,历史已经走到了“可以真正做药”的前夜!
然而,令我们忧虑的是:国内的整个制药工业在现有体制下的艰难困境。生存危机已越来越严重,新药创新已经成了一件很奢侈的话题。制药工业做药物研发的钱从哪里来?研发风险能不能承担成了令人困惑不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