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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性骚扰立法后,我们更需慎重

  来源:2007-07-04  四川工人日报        日期:2007-08-14

  当年下乡当知青,田间地头,男女一大群人干活时,男农民经常当着女农民说些荤段子,或趁机摸一把某女的屁股,于是引得一阵狂打狂闹,在众人哈哈大笑中,活路也就干起走了。笔者当时十七、八岁,似懂非懂,听得脸上发烧,只好假装没听见或完全听不懂。其实,那就是性骚扰,只是当年没有这么个说法。

  自打性骚扰这个词面世,人们发现,性骚扰实在还不少:话语、图像、文字、肢体等等,不详加界定,简直就多不胜数。比方说,贾平凹多年前那本引起争议的小说《废都》,前面一段文字已经相当写实,后面又是让人浮想联翩的“以下85字删去”之类,算不算文字的性骚扰?网络和手机横空出世,更让性骚扰大有用武之地,手机上黄段子横飞,男的女的都发,似假似真,说不清楚,反正有手掌上那块小机器当遮羞布,男女间没有相当的仇恨且不认真计较的话,也实在不算什么事情,博一笑而已。QQ聊天,认都认不到的人,那男的知道对方是个女的,聊不多久,竟相邀上床,进而也有成事的,再下去搞出些悲剧闹剧来,也不在少数,世像百态,从中生发。

  说起来,性骚扰古已有之。古诗云: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凡“逑”得急迫进而不讲礼仪的,应当就是性骚扰。为防止性骚扰,古人告诫男人要“坐怀不乱”,可见,“乱”是常态,“不乱”则需修炼,是一种境界。近代,女权意识觉醒,女性敢于大声说“不”了,性骚扰才好像忽然多起来。随着科技的进步,性骚扰花样翻新,手段随之进步,性骚扰与时俱进,自然引起愤慨,尤其是女性的愤慨,闹上法庭的全国就有好几起。只是举证都难,就不了了之了。为啥举证难呢?一则比较隐蔽,二则这是感觉和互动的事,当事人各执一词,旁人很难判断真伪。

  近日,《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修改草案中新规引人注目:“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这就是说,女性在工作场所遇到性骚扰,可以依法起诉,进而还可向单位索赔。笔者作为女性,对此深感是件大好事,举双手赞成。不过,却又陡然升起几分担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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