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食药监局:今后不召回问题药品重罚三倍
来源:2007-08-16
日期:2007-08-16
相关责任企业吊销生产资格 沈食药监局学习《特别规定》
今后,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该产品。如果不召回,将受三倍货款的罚款。
昨天,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特别解读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市食药监人员对此进行了学习。
隐患药械必须召回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7月26日起,国务院出台并实施《特别规定》加强食药品安全监管。随后,又公布了《实施细则》,其中对不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召回,做出规范化规定。
新规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如果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失信企业吊销证照
新规中要求,对于因未召回不良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公众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企业,须依法吊销其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
同时,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该在属地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判定为严重失信的,依据《特别规定》,吊销其许可证照。
食药监人员学习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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