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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生厅:涉隐私临床诊断可注明“特殊”

  来源:2007-08-24          日期:2007-08-29

  市民熟悉的感冒药“泰诺”、“白加黑”将不再出现在医生开的处方上,取而代之的是其共同的通用名“对乙酰氨基酚”。昨日,省卫生厅发布《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通用名开处方、电脑处方应打印纸质处方、开处方牟私利取消处方权、处方一定要字迹工整清楚等处方管理新政策一一亮相。《细则》更体现了人文关怀,涉及患者隐私临床诊断可用“特殊”等字样。《细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注明“特殊”字样更体现人文关怀

  《细则》在对麻醉、精神药品一次开具量、开药时间等方面都适当延长,更体现出对患者的人性化关爱。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也可以用英文或者拉丁文填写,更体现了人文关怀。

  通用名开处方方便去药店购药

  《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长沙市中心医院药剂科专家表示,这主要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便患者去药店选购。比方说,一个通用名可以有很多种商品名称,不同的医师可能选择不同的商品,在医生互相会诊、转诊时易导致重复用药、用错药等。

  《细则》中还规定,医师可使用经省卫生厅公布,长期由医务工作者所使用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处方。对于通用名名称较长,不利于临床医师和药师记忆和书写的药品,可按省卫生厅所编写的药品通用名缩写名称书写,但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随意缩减。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使用经省卫生厅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名称,不得使用代码。

  有6种情况之一将被取消处方权

  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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