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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向药店发禁令不得以药品名义推销非药品

  来源:2007-08-22          日期:2007-08-29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店发出五条禁令。昨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本市药店今后将在标识上进一步规范,非药品专售区域要求有明显标志。销售人员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进行推销。

  目前,非药品区域的标识,都是由药店自行作主。昨天,记者在沪上几家药房看到,大多数都将非药品区域根据销售品种类型予以区分,如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也有药店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明显划分柜台并进行标识,而保健品等其他物品则集中在一个区域销售,没有明显标识。

  今后上海的药店可能统一标识。上海市食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处长王燕指出,根据最新禁令,药店经营非药品时,须设专售区域,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识,而且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禁令部分内容: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药店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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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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