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法庭,专职负责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案件的审判工作;任何需要赔偿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都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各级各类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负责赔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参与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处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各类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监管上,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再进行协商处理医疗事故或纠纷,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对当事人展开教育,树立医疗服务的责任心上来。 (蒋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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