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收房时必须签订由开发商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办理产权证的委托协议。前几天,我在收房时,开发商却要求我签订上述协议才同意把钥匙交给我。
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在签订民事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一方不得以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来强迫对方签订合同。否则,相对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如你所述,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房时必须签订委托办理产权证的协议,双方就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开发商以不签订代办协议就不给房子钥匙的做法显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