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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力维权,三年欠薪兑付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讯      日期:2006-10-13



    工程完工领不到工资



    1999年5月27日,四川路桥公司投标九寨沟黄龙机场专用道路工程,成立九黄机场道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四个工程队对专用道路进行施工,第四工程队负责专用道路K8+000——K10+000段工程,由四川交院教师边小冬负责第四工程队的工作和组织人员施工。在工程进行中,九黄机场道路项目经理部第四工程队与阆中籍(龙坪乡六村七社)民工苟兴林、李长荣签订承包合同,由苟、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苟兴林组织了阆中市农民何正元、张海兵等8人参加施工队,进行道路施工。该工程至2003年12月结束后,经结算,九黄机场道路项目经理部第四工程队尚欠苟兴林、李长荣巨额工程款未付,苟兴林、李长荣也下欠何正元、张海兵等8人多年的工资达93万余元。



    农民工将施工方告上法庭



    2005年初,原告何正元、张海兵等向阆中市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由苟兴林、李长荣、四川路桥公司以及边小冬等人偿还所欠工资。阆中市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李长荣、苟兴林偿还原告何正元等8人工资937120元,由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李长荣、苟兴林各类工程款675080.20元,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675080.20元之内对李长荣、苟兴林还应偿还给原告何正元等8人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边小冬在结束拖欠李长荣、苟兴林的工程款1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30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维权强制执行欠薪



    2005年10月18日,原告何正元、张海兵等8名民工向阆中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到成都向义务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2005年11月23日,该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成都调查执行线索。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与另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股份有限公司中占有总股份的98.936%,为路桥股份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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