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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力维权,三年欠薪兑付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讯      日期:2006-10-13



    据此,阆中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路桥股份公司的预期应得股息、红利等收益72万元予以冻结,即冻结四川路桥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南效公园公理处的银行存款72万元。同时向四川路桥股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11月30日,四川路桥股份公司向阆中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其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本案被执行人,要求阆中市法院对冻结资金予以解冻。阆中市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股人,阆中市法院依法冻结的72万元资金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了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在向其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后,该院依法对冻结的存款到银行凭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扣划,将72万元全额划到了该院标的账户上。随后,该院执行人员将所扣划的路桥股份公司的存款全部支付了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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