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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工资“短”如何维权

  来源:财经频道      日期:2006-12-03

    问题事件

    今年3月,刘娜在一家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3月15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450元,试用合格后,每月工资2000元。

    前几天,好容易熬过了6个月试用期的刘娜满以为自己马上就能“转正”了,没想到公司却以“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为由辞退了她。

    请你挑错

    在“刘娜事件”中,你能找出公司的做法有几处错误?现在刘娜应怎么办呢?

    普法在线

    错误一:试用期过长

    按照劳动法及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错误二:试用期工资过低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580元;2006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640元。显然,广告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没有达到上述标准。

    支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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