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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维权合同“说话”法律手段预防提车“加塞儿”

  来源:北京晨报      日期:2006-12-03



    业内专家贾新光认为,要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靠经销店自律,也就是我们整个社会提倡的企业诚信。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加塞儿走后门的现象则需建立一套十分严格的购车、订车管理机制,这就要根据每个消费者对车辆的需求进行严格的登记,然后进行编码式订车,一个发动机只能对应一个编码。很显然,目前我国整个汽车行业发展离这一步还有很大距离。



    弱势维权 合同“说话”



    汽车销售商收取订金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车辆,或将车卖给他人是当前汽车销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消费者在汽车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



    记者特意咨询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赵学强律师,“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车交款时要对所交款的性质与销售商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认真区分订金和定金的性质。由于订金和定金发音相同,大多消费者都不明确其法律含义,因此,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议。”销售商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做文字游戏,设立合同陷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赵律师还表示,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购车时签预订合同、认购等形式交款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确定要购买,如确实要购买,就要与销售商用书面形式明确所交款项为定金,是用于合同的担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销售商出现违约未按约定时间或不能交付车辆,购车的消费者就能依法得到双倍定金。(文/韩旭制图/林赛)



    新闻链接 法律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消费者于购车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向汽车销售商交的款项,如未明确约定为定金的,视为预付款。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扣除销售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返给消费者。如汽车销售商违约未交付车辆解除合同的,购车的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商赔偿因购车发生的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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