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4岁的武老汉自1976年参加工作,8年后因患上职业病而办理了病退。此后,他认为所在单位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故将所在药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从今年3月起,药业公司按月支付武老汉生活护理费320余元,同时补助住院交通费500元,并一次性支付他住院伙食补助6597元。
据了解,现年74岁的武老汉1976年到我市一药业公司工作,1984年因病办理了病退。从2002年开始,他便入院治疗,经医院鉴定为慢性轻度汞中毒,伤残等级为4级。住院两年期间内,治疗费及每天4元的伙食补助费由药业公司支付。
2005年4月,医院诊断武老汉病症系职业病,同年7月,武老汉以药业公司未支付其住院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等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3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四级伤残,需部分护理。
据此,武老汉认为单位没按相关规定补助伙食费和护理费等,故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为被鉴定为伤残就一律可以享受护理费,必须另行鉴定是否该享受,由于武老汉是在今年3月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需部分护理,故护理费应从今年3月起开始计算。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武老汉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贵州省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算,药业公司却按其内部规定每天4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