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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与中药配方操作

  来源:原载:《中国中医药报》总2100期      日期:2006-10-25

  考核标准:总量误差±2%以内(含2%);分剂重量误差在±5%以内。

  (三)对配伍情况的复核

  查有无“相反”、“相畏”、“妊娠禁忌”等不恰当配伍或用药,小儿、高龄人群的用药中峻烈药是否过量。

  (四)对毒性药的复核

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配方后的复核应由中药师以上人员负责。复核无误,复核人员应签章或签名负责。

  五、发药

  发药是中药调剂的最后一关,绝不允许玩乎职守,发错对象和告知错误的服用方法,特别是在顾客多,工作烦忙的期间,更不允许有疏忽。

  (一)首先应认真核实取药者与处方姓名或取药有关凭证是否相符。

  (二)处方调配的剂数和另包等附带药品应一次性清点齐全、当面交付。

  (三)处方中的医嘱,为文字内容的,应向顾客交待清楚。正确告知煎药方法、服用方法、服用量、“忌口”等注意事项。如果顾客的某些提问无法解释的,可向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咨询。

  (四)发药交付完毕,应签章(签名)收存处方。

  中药调剂配方工作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除计价收费的签字外,其他环节从审方到发药四个阶段都应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药。

  关于调剂配方操作环节签名负责问题,在大型零售药店,由于规模大,可以分人各司其职,每个环节可由专人负责;而较小的单位,有一个班次仅有二、三人在岗,也可灵活掌握,兼任司职,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1.一人审方、划价,复核;一人配方、发药。

  2.一人审方兼复核,一人计价兼配方、发药。

  但有两点必须明确的原则:

  (1)审方、复核人员不能兼职配方;发药、配方不能同时兼任复核。

  (2)每个班次必须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中药师负责审方或兼任复核。 B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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