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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尴尬——对执业药师制度的思考

  来源:原载:《中国中医药报》总2104期      日期:2006-10-25

  尴尬之一  “夹生”的执业药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依法经过认定,人们一头雾水。

  认定执业药师的依据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暂行规定》的法律地位。《暂行规定》出台于《药品管理法》之后,《药品管理法》在1984年颁布时,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要求是:“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是:“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显然,“药学技术人员”系指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专业技术职称须经评审获取资格,单位聘任后取得带有学术技术性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于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同工资挂钩。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测试获取,是岗位的必备的条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由于当时执业药师认定工作尚未提到日程,因此“药学技术人员”并不包括国家职业资格(如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暂行规定》并未跟进修改。说《暂行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暂行规定》1994年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首先联合颁发,随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也下发了认定“执业中药师”的《暂时规定》。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两局”规定重新修订下发,其间经过了5年的实践,下发的依然是一个“暂行规定”,人们有理由问: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匆忙上马,还是为了急忙感应世界潮流,为什么给人以“夹生”的感觉!时至今日,经过10年的整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认定工作执行的仍然是《暂行规定》,人们还要期待到何时?

  《暂行规定》不是“法”,一是制定《暂行规定》的部门没有立法权限,二是《暂行规定》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一些地区的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承认《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不是行政法规,因为它不是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文件;《暂行规定》是除法之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如果说执业药师是经过《暂行规定》认定的资格,这与执业药师承担的义务、责任、作用所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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