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
“目前的法律环境,并不利于医生兼职。”陈志华告诉记者。医生兼职的经济收益越大,法律风险也越大,医生要学会规避法律风险。目前在对医生兼职引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有两种审理思路:一是认定为非法行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按人身伤害赔偿进行审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应用《刑法》追究兼职医生的刑事责任;二是认定为普通的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医生兼职的最大法律风险来自于前者。
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如果医师要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有位律师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例。张医生应某外地医院的邀请,为一位患者做手术,术中患者大出血,虽全力抢救,但患者还是死在了手术台上。事后,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控告,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罪将该医生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医师应按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尽管该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应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行医,而没有在外地医院行医的资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该医生在外地医院行医视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构成非法行医。最后,法院认定该医生非法行医罪成立。
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对于医生兼职现象如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认为,私自外出行医、高价收费的现象由来已久,但由于其自由性、隐蔽性都很强,院方很难取证,因而如果不出大问题,也奈何不得。所以兼职已成为各大医院领导深感头疼的一大难题。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同时,一些医生为此放松了对教学科研的要求,给本单位年轻医务人员也带来了不良影响。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这就是说,医生可以兼职,但是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取得合法的手续。
据陈志华介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只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提出,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陈志华认为,医生私下兼职很难归类到以上的情况中,但是患者又有需求,那么如何规范多地点行医的兼职行为呢?有的地区采取对医生进行备案制度,但是备案和审批不是一回事,备案只表明通知了当地有该医生在此地,并不意味着该医生取得当地执业资格,所以这样的做法也不规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提到,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目前这一规定还没有出台。作为法律界人士,陈志华认为,立法部门应尽快对此进行相关立法,从而使医患双方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B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