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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诊所是否合法标准

    日期:2006-03-22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性病防止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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