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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十大超级"性"事

    日期:2006-03-15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调查显示,叫好者占了大多数,但质疑的态度、反对之声同样不少。一些人担心孩子长大后没有完整家庭,破坏计划生育,影响家庭结构稳定……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浪费立法资源的闹剧”。这项规定的负面效应虽显而易见,但全面衡量,许多人认为,正面效应还是大于负面效应的。其最大的进步在于:直面现实,立法与时俱进,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一部分终身不结婚的特殊人群。而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些人并没有生育权,承受着感情上的孤独、生活上的无助、生命无续的痛苦……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婚配,是否与人另组家庭而受限。

    现行《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反具体的法条。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人士认为,“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把保护社会主流群体的权利,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目标,是必要的;而把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权利,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非主流群体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地位,关心、帮助和保护他们,反映出了社会的进步。独身妈妈可生育,让人们看到,法律越来越人性化了,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真正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本色。



  5.变性手术后变更性别:社会开始接受变性人一个小伙子可以变成漂亮的大姑娘,这在今天医学技术上已经没有障碍。近两年,有关变性手术的报道越来越多,易性癖病人完全可以得到医学上的援助,再不用承受自残生殖器官的痛苦。然而,变性后的身份证怎么办呢?性别一栏该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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