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男女授受不亲”实际上是和女子贞节联系在一起,并为女子贞节服务的。女
子贞节问题并非由宋代始。如前几章所述,秦始皇时就开始提出,在汉代女子守贞
受到人们的称誉,并出现了为保护贞操而丧命的少女,如东汉时,广汉属县县令姚
超的两个女儿正守闺待字,九种彝发动叛乱,杀了姚超,掠走二女,欲逼迫二人从
之。二女为了不失贞节,投?而死。
魏晋时期,女子的贞节被反复强调,《晋书·列女传》云:“夫繁霜降节,彰
劲心于后凋;横流在辰,表贞期于上德”。把女子的贞洁作为“上德”。《北史·
列女传》序也说:“盖女人之德虽在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这里的“贞烈”
,既包括有夫之妇的节操,也包括未嫁女子的童贞。
到了唐代,对女子“清、贞”的要求又被写进《女论语》作为女诫,该书开宗
明义第一章就说:“女子……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当
然,当时对此尽管有一定程度的提倡,但并未形成社会普遍的舆论与民俗民情,社
会上对这个问题的掌握仍较宽松,对女子再嫁并不予非议。如汉武帝时的平阳公主
先嫁曹寿,寡居后,自己“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竟自己来挑再婚的丈
夫。蔡文姬先嫁卫仲道,又归南匈奴左贤王,再嫁董祀,当时也不以为怪。至于唐
代公主再嫁之多,早已广为人知了。
宋朝初期,对于妇女贞节的观念亦很宽泛,同前代差不多。可是到了程颐、程
颢的时代,对于贞节的观念就逐渐严格起来。《近思录》载: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
”伊川先生(即程颐)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
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
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从此,“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就成了一句传世名言。自二程四传而至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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