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Gonsiorek(1991)回顾了同性恋研究并总结道:“那些主张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之间存在差异就是意味着适应不良的理论是不负责任的,无知的,或两者兼而有之”(p.136)。
随着日积月累的经验性研究,跨文化研究,以及来自数个精神卫生组织的压力,其中包括美国心理学会,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分类中删除。
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p.vii)。这一分类方案的现场
测试在几个国家进行。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别认同障碍(pp.215-217),包括变性和
儿童性别认同障碍。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偏爱障碍(pp.217-221),比如恋物,露阴和窥阴;但是,这些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倾向有关的问题”(p.217)。这个分类也列入了“与性的发展和性倾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注释道:“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p.221)。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pp.221-222)。
因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4和ICD-10都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决定可以被理解为出于三个理由。首先,那些公开其性倾向的同性恋者出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的社会中,而且他们和异性恋者一样,融入这些社会,过着建设性的有意义的生活。其次,经验性科学研究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整体。再次,西方心理学已经开始认为,性倾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方面,并且其他文化中有着一系列不同的社会态度,提示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除非存在着强烈的反对这种行为的宗教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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