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应该给“危害性”这个词下个定义。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意义上的伦理概念(这里存在两个相斥的全面伦理的观点,而其中之一必须作为对错或好坏判断的依据)。判断某一种现象是否存在危害性,应取决于具体的道德标准。一位笃信客观伦理的人会依据经书上的信条和教条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有危害性,而一位主观伦理主义者则会以他的感觉和一些逻辑结果的观念来作判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应该属于后一种情形。作为一个主观伦理主义者,我更愿意将不同行为的具体影响作为我判断的标准。如果支持观点的人同意这个方法,那么我们还有可能得到一个理性的结论。如果他们引经据典套用教条,未经思考和辩论就咬定某类行为在本质上就有危害,而不管它具体的行为后果,那么我们根本无法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我希望这类人是占绝对少数的。
再则我们探讨一下这个观点中“社会”的定义。“社会”通常指某种聚居在一定的行政区域里个人(连同他们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结构)的集合。因而如果我们说某类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这也是说这类行为在某种形式上对聚居在一定行政区域里的多数个人构成了危害。这样理解的话,“同性恋危害社会”的观点就被自然地引导到了微观的程度,尽管很多人对此并不深究。所以如果要解释某种行为是怎样危害社会的,我们必须:⑴解释它是怎样危害于个人的;⑵证明这种危害涉及的人占大多数,或者说危害的程度格外严重。 那么针对观点之一而言,同性恋到底对社会有没有危害呢?根据以上的推理,我认为这个提法简直毫无意义,除非换种提法,即受同性恋影响的行为是否危及多数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界定被讨论到底是什么行为,它们和同性恋有何联系,我们是如何定义危害这个概念的,这类行为是怎样危及多数人的。换言之,这类行为的影响如何会严重到危及社会的。我们将在下面的篇幅对这些问题作逐一认真讨论。○观点之二:同性恋者不会有生殖行为,因而对人类社会的延续构成威胁
为了进一步详细说明为何同性恋会被说成危及社会,我们得先从这个经典的说法入手。这个观点确有独特之处。因为它判断事物是否危及社会的立足点在于这样一个被动的定义:即同性恋者不会有正常的繁衍后代的行为,因此它是有危害的。
总之,观点之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没有孩子可以是好事(至少不是坏事),同时许多同性恋者确实有孩子,也希望有孩子。○观点之三:同性恋者对儿童与青少年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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