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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之间发生自愿性行为的法定年龄定为21岁的做法违反基本法

    日期:2006-10-14

  据法新社报道,9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法院就政府的一项上诉做出结论,结论驳回了政府的上诉,并认为,香港政府试图把同性之间发生自愿性行为的法定年龄定为21岁的做法违反基本法,是歧视性规定。

  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就上述结论做出了一致的裁决意见。法官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解释为什么要把同性之间发生自愿性行为法定年龄定为21岁,而异性之间的这一年龄却是16岁。

  这次裁决,是就香港青年William Roy Leung告特区政府一案而做出的。2005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曾裁决香港政府败诉,此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了上诉。

 法新社照片:2006年9月20日,香港青年William Roy Leung的律师Michael Vidler展示香港上诉法院关于驳回政府上诉的结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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